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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村道管理有法可依

2021-09-09 交通运输部网站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发布会,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对农村牧区公路进行了详细定义,填补了村道未有明确法律界定的空白,加强了路产路权管理,建立了养护运行机制,使全区8.9万公里村道管理有法可依。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从促进全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打破制约农村牧区经济发展交通瓶颈的角度出发,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公路立法。通过3年多努力,《条例》于2020年11月26日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今年起正式施行。

截至2020年年底,内蒙古农村牧区公路总里程达16.9万公里。《条例》明确了农村牧区公路组织保障体系,提出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规划要求,优化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程序,加大农村牧区公路资金保障力度。

根据《条例》,农村牧区公路是指纳入农村牧区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嘎查村与嘎查村、嘎查村与自然村、嘎查村与外部的公路,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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