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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出台《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

2019-06-29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制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配套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出台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分级监管办法》,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分工管理,实施后将推进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转型发展,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提升监督管理的成效,适应现代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办法》共10条,主要内容为制定目的、分级监管原则、省市县三级分工、年度项目监管分工清单等。

《办法》基于机构改革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定位和多年来省市县三级分工情况,提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和造价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按项目规模、技术难度等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分级监管。省厅主管监督工程规模、技术难度特别大的项目和跨设区的市的重大项目。一是工程规模特别大的项目。即100公里以上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沿海10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等2类项目;二是技术难度特别大的项目。即独立特大型高速公路桥梁工程、独立特长高速公路隧道工程等2类项目;三是跨设区市的重大项目。即跨设区市的国高网高速公路工程、跨设区市的三级及以上内河航道工程、跨设区市的地方铁路工程等3类项目。

(二)按两个阶段进行造价管理分级管理。一是造价文件审查与备案阶段省厅负责国家、省批复的高速公路(新建、改建、增设的高速公路互通除外)、水运工程项目;二是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造价分级管理,按质量和安全生产分级监管规定执行。

(三)按机构改革的要求规定监督主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主体为省、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属于政府组成部门的舟山、台州港航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运工程监督。

(四)按年度编制项目监管分工清单。一是每年年初由省、市两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和各市年度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分工清单;二是年度项目质量安全监管分工清单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执行分级监管办法的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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